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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成功代理深圳华星光电技术公司发明专利
时间:2015-03-18 来源:世纪恒程知识产权 点击率:1480
    2014年5月14日,由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的华星光电技术公司的专利号为201110331912.3的名称为“背光模组及其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经过世纪恒程成功代理后,成功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该专利是一种连接装置,包括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包括限位部及设置在所述限位部两端的两弹性悬臂,所述限位部在两弹性悬臂之间设有通孔,所述弹性悬臂包括固定端及自由端,所述固定端与所述限位部连接,且两弹性悬臂固定端之间的间距比自由端之间的间距小,所述弹性悬臂的自由端上设有卡持部;所述第二连接件包括抵顶部及与抵顶部垂直连接的推拉部,所述抵顶部两端设有定位环;所述第二连接件的推拉部穿入第一连接件的通孔,所述弹性悬臂套设于所述定位环内。
    该专利在申请实质审查的阶段,经过两次实质审查,因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专员的判定,在华星光电提交的专利权利要求里的第1项以及第5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的要求而驳回。世纪恒程代理该专利提出驳回复审申请,重新撰写了答辩理由并对原申请文件做了适应性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该驳回复审申请。
    世纪恒程代理团队陈述理由如下: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1 及5 进行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的划界,以克服原权利要求5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的规定;上述修改仅可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故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也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所做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驳回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比,经过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驳回复审文本继续审查授权。
标签: 发明专利权 知识产权 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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