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时间:2015-04-08    来源:知了网整理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5月2日前提出意见。

 

在“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中提到: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的,单位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

(一)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

(二)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3%;

(三)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

(四)参照第一、二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

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50%。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在此前(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也曾提到相关内容,如下: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请点击: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4/20150400398828.shtml

 

注:本文由知了网整理,参考资料如下: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新华网,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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