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指南2016
时间:2016-03-0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2

三、办理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机构设立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
(2)具有合伙协议书;
(3)具有符合规定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 对于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人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2)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品行良好。
3. 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八、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合伙协议书;
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

九、申请接收方式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律师的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设立申请。总体流程如图5所示。

 
                                           图5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流程

(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拟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首先向主管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开办申请,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后进入下一流程。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申请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需要首先通过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和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同时上传第八点第2、3、4、5项中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三)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电子件合格的结论,形成电子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的受理日起算。
(四)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并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批流程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完成上述审批手续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开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业务。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办业务的审批决定。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同意XXXX(律师事务所名称)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审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邮寄或者当面领取的方式发放《关于同意XXXX(律师事务所名称)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通知》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和颁发。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进行补正,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010)62087927
(三)电子邮件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dailiguanli@sipo.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086618

十八、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62083357
(二)网上投诉:http://app.sipo.gov.cn:8080/jzxx/sendxf.html
(三)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政编码:1000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二)办公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6:3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10号线“西土城路”站南8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随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公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代理机构著录事项的实时信息。

《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完整内容,请点击:
http://www.sipo.gov.cn/zldlgl/bsznjbg/bszn/201508/t20150804_1154786.html

(注:本文节选自《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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